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更好地动员社会资源开展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山慈善基 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符合青山慈善基 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前提下, 根据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在基金会的账户下,捐赠货币资金设立专项基金科目,并且启动资金达到规定数额,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三条 青山慈善基金会及其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 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 凡认同基金会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发起方向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设立原则 专项基金业务领域应当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符,聚焦主业, 避免宽泛、模糊。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背离捐 赠方和受助人的需求,不得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六条 设立要求
(一)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皆可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捐赠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 法犯罪记录;捐赠方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正常运营且具有良好信誉。
(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首次捐赠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含管理费用),专项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基金会与捐赠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三)专项基金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冠以“ 中国 ”“ 中化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它内容。
(四)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设立流程
(一) 申请及论证。发起方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书(申请书格式另行制定),秘书处应对基金设立的必要性、运作可行性管理可及性、风险可控性、责任可担性等进行充分、合理论证,加强对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 行协议能力、资金合法性等审核把关,并提出书面意见。论证完成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审批及备案。专项基金成立应当经过理事会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设立。相关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理事会审核通过后,依规定涉及重大事项范围的,须向民政部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三)协议签订。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备案后,基金会和捐赠方需签订专项基金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合作期限、捐赠金额捐赠方式及设立目的;活动开展对象、捐款使用方式、年度支出比例、 管理费提取比例;各方的权利责任、协议终止条件、剩余财产处理方式;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及组成人员;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信息公开。专项基金成立后,秘书处应当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及时在慈善中国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等公开平台对外发布。发布信息包含专项基金名称、业务活动范围、专项基金成员、原始出资等情况。
第八条 基金的名称
基金的名称以“青山慈善基金会 XX 专项基金 ”命名, 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 但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等规定, 建立健全专项基金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公益项目活动。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最少 3 人以上组成 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至少有 1 名管委 会委员由基金会派人担任。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 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发起方、捐赠方等共同推荐组成。管委 会组成人员应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组织参加专项基金活动。
第十一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该专项基金的后续资金筹集;
(二)提出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三)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四)策划实施与专项基金及其资助项目相关的活动;
(五)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基金会进行有关该专项基金 相关信息公示,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其它需要专项基金执行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可向专项基金按不高于年度活动支出的10%收取管理费用,用于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管理费用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费用的收取依据捐赠协议约定。
第十四条 捐赠票据。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 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捐赠款的使用。捐赠款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 方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向基金会提交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专项基金每自然年支出比例不应低于上一年度余额的8% ,新设立的专项基金从成立后满一个自然年起执行此规定;
(二)专项基金每年年底应接受基金会委派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 提高基金收益,所得收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及评估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九条 按照相关规定,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守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应主动接受基金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定期向捐赠方通报和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基金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 自然终止,包括协议到期不再续签、项目执行完毕或资金拨付完毕未及时补充资金等;
(二)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三) 出现基金会章程或协议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四)持续两年没有项目行为或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
(五)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专项基金终止前,必需清理存货、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适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确保房屋租赁押金退回。有固定资产的,持有的固定资产应当交回基金会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基金会可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评估、 清理和整顿,及时督促整改,善后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青山慈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青山慈善基金会二届理事会15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