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山慈善基金会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民发〔 2021〕89号《民政部直登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部门相关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上报涉及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建议,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民政部。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大事项活动,应当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一)调整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理事、监事成员;
(二)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 (以下简称“一讲两坛三会 ”)等活动;
(三)开展涉及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主要包括: 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或 涉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四)主办或承办参与人员 200 人以上的活动,或者拟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活动;
(五)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七)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重大投资、资产变动、重大交易;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事前报告应按照民政部根据要求进行报告,涉及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大事项活动,应当进行即时报告: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直登社会组织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时,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其报告程序是: 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视情况,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送方式:
(一)基金会通过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填写相关报告模板,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送期限:
(一)本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四条活动时,应当提前 30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金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活动时的,应当提前 10 日或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青山慈善基金会,相关附表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格式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青山慈善基金会二届理事会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